生命的價值 @ 7 月 1日 . 香港

想不到 7 月 1 日會發生這些事……

警察只有執行行動的責任,而沒有救人的責任

「 事發經過:麥女士走到成排的警察面前,平靜地要求警方在清場的時候不要使用不必要的過度暴力
一個白衣警員推她,她退後,失足向後倒地。
頭部著地,立刻暈弦。
當時我正正站在她身後,連忙察看,見她已不能動,但警察的腳已伸到我們跟前。
我嘗試喝停警察,要他們先處理好她才能繼續清場
白衫警員又再一次從後殺出,把我推進警員堆裡。
他們立刻把我抓著,提起離場。」

「 我頭上戴著貼有白色十字鰴章的帽子,一直拿著紅色大聲公叫「我是醫療小隊的醫生,警方的清場行動現受醫療小隊監察,希望警員切勿使用不必要的暴力」。就在給提起的時候,仍一直高呼我是歐陽英傑醫生,那個倒下的女士生命有危險,需要即場處理。誰知警員為了要我收聲,挽我左臂的警察便用力捏痛我的左臂,挽我左手的警員則用力扭我的左腕。我大叫疼痛,當然沒人理會。他們把我放在山腳,便離開了。 」

星屑醫生:醫生在警察面前的無力感

人只有圍觀,沒行動,被一呎水浸到而失救的婆婆

一位婆婆在一呎水中浸到,保安員卻因為責任問題和指引規則,只是報警而沒救人。而昨朝看 NOW 新聞台評論時,更提到保安員曾出手阻止路人出手嘗試。

蘋果:女保安遲報警阿婆墮池亡,公園 15吋深噴水池浸死人疑涉疏忽。
太陽:呎深池水溺斃老婦 公園保安見死不救
東方:康文署公園一呎水浸死阿婆
明報:八旬婦淺池溺斃  保安報警不救人

異見、自己份工、上司的指示、責任問題、工作指引……

原來也比一個人的生命的價值重要。我覺得如果發生意外,不論意外是真是假也好,在場又有人聲稱自己是醫生,理所當然是讓醫生先來檢查及救人。作為執法者,理應立即暫停行動,並和醫生溝通了解情況。

我想問,可以因為對方是異見者,就可以不理對方的安危而強制執行行動 ? 作為異見者 (還要是一位手無寸鐵的人) 就要失去生命的保障 ?

一個人失去知覺,浸在水中,附近的人只有圍觀,保安只是按指引處理,而不是按人性處理。責任問題和指引就能讓任何人失去生命的保障 ?

警察、公園保安都是公務員,或是執行公共職務的外判人員,他們都只是做好自己份工。每年也有多出空缺數量幾倍以上的香港人,熱心投考公務員。

對於他們來說,一份收入和工作時間也穩定的工作,比其他人、其他事也重要。

工作控制港人,而不是港人控制工作。

是誰高調向大眾說:「我要做好呢份工」?

如果人人只是做好自己份工,這個香港會變成一個只有條文約制、沒有思想的香港嗎 ?

後記:我不太喜歡寫政治,但這兩件事加起來,我實在心裡有一團火,記錄在自己網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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