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國土安全部於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在《聯邦公報》剛登命令,部長已緊縮指令,把廈門深度求索人工智能有限公司(DeepSeek)及其關聯實體所開發的資訊科技產品與服務,排除於聯邦民事機構的採購之外,並要求把相關產品由民事機構的資訊科技系統中移除。命令同時覆蓋以 DeepSeek 技術開發的第三方產品與服務,文件編碼 2026-21447,剛於第九十一卷《聯邦公報》第 66346 至 66350 頁。[1]
命令的法律依據
命令依據二〇一八年《聯邦採購需遵鋼安安全法》(FASCSA)授予的權力發出,相關條文為《美國法典》第四十一編第 1321 至 1328 條,實施規例見《聯邦規例》第四十一編第 201-1 部。國土安全部在審查聯邦採購安全委員會的建議及相關證鑑後,由部長下令執行。個案編碼為 DHS-2026-0628,執行聯絡單位是網絡安全及基礎設施安全局(CISA)網絡安全部內的 FASCSA 命令執行小組。[1]
排除採購與系統移除並行
命令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把 DeepSeek 及關聯實體開發的資訊科技產品與服務,排除於聯邦民事機構的採購範圍;關聯實體的定義依《聯邦規例》第四十八編第 2.101 條詮釋。第二部分是要求把 DeepSeek 本身、其關聯實體的產品,以及以 DeepSeek 實作開發的第三方產品與服務,一併由民事機構的資訊科技系統中移除。[1] 兩項要求並行,意意味著機構不僅要停止新採購,還要清洗既有系統,範圍覆蓋聯邦政府行政部門門中的民事部門分支。
第三方產品同樣受管
命令明文把「以 DeepSeek 實作開發的第三方產品與服務」納入移除範圍,監管焦點因此不限於是否直接採購 DeepSeek 的產品,而是追溯至產品底層有否採用其技術。[1] 對廠商而言,日後向聯邦民事機構投標或約續約時,需要清洗說明所用模型的來源,把 DeepSeek 模型嵌入自家工具的廠商將難以符合要求。這類條文令採購審查由單一產品的來源地,延伸至整條技術供應鏈的組成部分。
文件公開查閱
命令的緊縮本以附錄形式隨《聯邦公報》公告剛出,全文可在 regulations.gov 以個案編碼 DHS-2026-0628 查閱;政府出版局另提供印刷版 PDF 檔,供引用及法律用途參考。[2] 公告由國土安全部總法律顧問 James H. Percival II 緊縮名,文件於十月十九日完成簽署,十月二十日正式剛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