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以超連結應否作為有效證據嗎?

上週從大眾媒體得知有一名網民因發放淫褻物品而被定罪,當時我覺得很合理的。

但昨晚在聽開台 Blogger Cafe 本週節目 Podcast 時,才得知這位網民只是把超連結Hyperlink)張貼在討論區上,我即時便覺得裁決很有問題了。

因為不少超連結是指向網絡上其他的伺服器,如果我發放一個 “超連結“ 指向某個第三方的活動宣傳,可是第三方的網站在我張貼 “超連結“ 後,更改為淫褻網站,那麼我便給人舉報我 “發放淫褻物品” 嗎?假如是因 “超連結“ 是張貼在成人題目的討論區上,為何不是這個成人題目的討論區上任何張貼 “成人題材” 的網民 “發放淫褻物品” 呢?

甚至可以引伸到 “中大學生報” 事件,為何 “中大學生報”是以整份作裁決,而這次裁決是單以簡單一條 “超連結” 作裁決,又不是整個成人題目的討論區來作裁決呢?

所以我覺得 “超連結” 本身是一個 dynamic 的內容,不能用作為 “發放淫褻物品” 的證據。

Blogger Cafe 節目中的一個笑位真係很好,Google 也提供 “發放“ 有關超連結,但我查過 images.google.com.hk 網絡地址顯示伺服器應是位於外國,和案件有少許不同。嘿,可以香港雅虎網站的 hk.search.yahoo.com 網絡地址顯示伺服器應是位在香港。

$ host hk.search.yahoo.com
hk.search.yahoo.com is an alias for s2.gsp.vip.hki.yahoo.com.
s2.gsp.vip.hki.yahoo.com has address 203.84.223.237
s2.gsp.vip.hki.yahoo.com mail is handled by 0 .

WHOIS 結果: http://wq.apnic.net/apnic-bin/whois.pl?searchtext=203.84.223.237

在香港雅虎網站主頁的圖片搜尋功能,只要輸入一些字眼便會得到由香港雅虎網站 “發放” 的 “淫褻物品” 超連結,那麼網民也可以向警方舉報香港雅虎網站在香港境內以 “超連結” 方式來 “發放” “淫褻物品”。

我覺得在這次事中,警方的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Press Release)犯上了這個對基本科技/認知上的錯誤,也顯得法庭,律師及部份大眾媒體對基本科技缺乏了解/認知。

一群十分關注事件的網民已於上星期先展開簽名行動,希望大家可以簽名支持,甚至可以的話大家提供一些協助,例如轉載消息,提供行動或法律意見等。

「保障網民權利」網上簽名運動 :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20070512/petition.html

網民回應:

案內人隨筆 – 有冇搞錯?!

inmediahk 點 net – 查禁政治遊戲啟動 呼籲齊貼色情 hyperlink(我唔貼有圖片的 hyperlink 了,費事警方突然上來捉我 😉 )

近期我身邊出現事件,引致我一直在思考香港作為 “資訊科技發達” 城市,普遍市民甚至本港本科大學生/專業人仕的科技認知水平, 是否仍停在幾至十幾年前的外國呢?

令我有感在香港發展及開發科技有些難度。

4 Replies to “單以超連結應否作為有效證據嗎?”

  1. 更正:

    很明顯的他們沒有看閱讀條文,對於外面的人所議論法律的問題,多是道聽途說,一知半解,這於這知理由我也不想對最近政府咨詢網路版權的問題出聲,因為是一件很複雜的問題,而市面上一知平解的人同時存有偏見的也很多。要和他們說話很費力,最重要的是他們不服輸,其實沒有所謂輸贏,但我不想糾纏下去。

    (A) 這是第”Dynamic Links”的答案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390 章 21 條 禁止發布淫褻物品
    ..
    (2) 根據第(1)款所提控罪的免責辯護如下─
    (d) (如屬根據第(1)(b)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
    (i)未有合理機會檢查控罪所指的物品;及
    (ii)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並不淫褻;及(e) (如屬根據第(1)(c)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的物品並不淫褻。”

    (B) 其他的問題我也有答案,他們已經超過法例本第身的範疇,是執行的資源和效益,與及法律懲治康復社會行為道德的問題。

    要問是很費時,何以的話出來談談,最好有人筆錄。

  2. 對於中大事件,我沒有時間追新聞,所以無法致評。

  3. 還要不要以為不貼圖 link就沒事,法律條文的演繹是看事件的本質和可預見的機率和証據的可信力,如果法律的執行是照字過紙,恐怕我們每天都要不停製造新的法例條文。

  4. 很明顯的他們沒有看閱讀條文,對於外面的人所議論法律的問題,多是道聽途說,一知半解,這於這知理由我也不想對最近政府咨詢網路版權的問題出聲,因為是一件很複雜的問題,而市面上一知平解的人同時存有偏見的也很多。要和他們說話很費力,最重要的是他們不服輸,其實沒有所謂輸贏,但我不想糾纏下去。

    (1) 這是第”Dynamic Links”的答案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390 章 21 條 禁止發布淫褻物品
    ..
    (2) 根據第(1)款所提控罪的免責辯護如下─
    (d) (如屬根據第(1)(b)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
    (i)未有合理機會檢查控罪所指的物品;及
    (ii) 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物品並不淫褻;及(e) (如屬根據第(1)(c)款提出的控罪)被告人證明在指稱為罪行發生的時間,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的物品並不淫褻。

    (2) 並他的問題我也有答案,他們已經超過法例本第身的範疇,是執行的資源和效益,與及法律懲治康復社會行為道德的問題。

    要問是很費時,何以的話出來談談,最好有人筆錄。